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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22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雪与德阳聚恒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雪,德阳聚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22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雪被执行人:德阳聚恒商贸有限公司曾雪与德阳聚恒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曾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及资金利息共计70300元,权利人至2017年10月25日尚未受偿本金及资金利息112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03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