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6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刘国华与梁春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华,梁春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1731号原告:刘国华,男,195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梁春来,男,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华与被告梁春来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即156元,由原告刘国华承担。审判员  郭宗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