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刘国华与梁春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华,梁春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1731号原告:刘国华,男,195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梁春来,男,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华与被告梁春来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即156元,由原告刘国华承担。审判员 郭宗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