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罪犯赵青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青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174号罪犯赵青林,男,1977年8月26日生,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1)通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青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9月25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236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赵青林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军权与赵青云预谋共同贩卖毒品进行牟利,2009年秋天开始,赵青云从四川成都以邮寄的方式分三次邮给李军权冰毒70克、麻古500粒(46.63克);通过邮寄的方式分三次邮给其哥哥被告人赵青林冰毒80克,后由赵青林分三次送给李军权。被告人李军权将部分毒资让李红及张莹通过银行汇给赵青云。被告人李军权将收到的毒品除部分自己吸食外,以每袋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纪绍华等10人冰毒34.2克,麻古14粒。2010年3月15日下午,吸毒人员刘玉深在山城宾馆吸食毒品时被抓获,经查,其系从李军权处购买,后将被告人李军权、赵青林抓获。案发时在李军权家中搜出冰毒99.13克、K粉4.48克、麻古33.86克(363粒)。综上,被告人李军权贩卖毒品冰毒133.33克、K粉4.48克、麻古35.17克(377粒);被告人赵青林运输毒品冰毒50克。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一监区参加配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74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4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赵青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青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