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上没有联系方式及有效的联系地址,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且王某某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执行处理。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米晓梅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