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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945号之二

车光昊、车周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车光昊,车周玉,车先丽,史绵光,陈路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9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车光昊,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申请执行人:车周玉,男,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申请执行人:车先丽,女,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史绵光,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陈路路,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执行车光昊、车周玉、车先丽与被告史绵光、陈路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史绵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人赔偿款86789.33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史绵光银行存款95000元或者查封等价值的财产;

二、划拨被执行人史绵光银行存款9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钱远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