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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3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小祥与姚祖清、熊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祥,姚祖清,熊顺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3769号原告:杨小祥,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被告:姚祖清,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村民。被告:熊顺芳(系姚祖清妻子),女,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杨小祥与被告姚祖清、熊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杨小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小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晓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继雄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