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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4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林泽生、杨婷与陈雪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泽生,杨婷,陈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742号申请执行人:林泽生,男,汉族,1976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杨婷,女,汉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陈雪丽,女,黎族,1979年12月25日出生,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林泽生、杨婷与被执行人陈雪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336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邹利纯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