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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新强与开封市中诚信山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强,开封市中诚信山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786号原告马新强,汉族,1974年9月1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开封市中诚信山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563741355C。法定代表人:张志刚,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大庆路长风花园*号楼*单元*层*户。原告马新强诉被告开封市中诚信山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新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强撤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新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伦振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天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