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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罗某某、无锡钢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无锡钢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13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无锡钢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无锡钢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5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认的执行标的总额是493920.00元。权利人罗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2014年10月16日本院(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396-1号民事裁定书以52万元为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无锡钢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经数次续冻)。执行过程中,2017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无锡钢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款项257000.00元予以扣划,并于当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该账户以30万元为限额进行了冻结。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已于2017年10月18日全部领取执行案款257000.00元,余下未履行的案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书面申请撤销(2017)鄂0116执2131号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执2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