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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561号原告苏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澄城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受理原告苏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审理中查明,被告杨某某户籍所在地虽在澄城县,但其多年来一直居住于西安市莲湖区。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苏某。审 判 长  赵智斌审 判 员  张世强人民陪审员  谢明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