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421民督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马世龙与次仁白嘎买卖合同纠纷支付令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世龙,次仁白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西藏那曲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藏2421民督10号申请人:马世龙。被申请人:次仁白嘎,住西藏那曲县。申请人马世龙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被申请人次仁白嘎从申请人经营的服装店赊走价值22741元的服装,并借走现金500元,共计欠款23241元至今未付。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此款,但被申请人以种种原因未付款,申请人马世龙向本院提交欠款原件六份。要求被申请人次仁白嘎支付申请人马世龙买卖款2324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次仁白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马世龙买卖款23241元。申请费127.00元,由被申请人次仁白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普布次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玛卓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