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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良秀与陈茂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良秀,陈茂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473号申请执行人徐良秀,女,汉族,生于1956年2月5日,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被执行人陈茂光,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26日,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3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徐良秀申请执行陈茂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陈茂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也没有收入来源。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蓬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3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玄审 判 员  高树林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