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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执异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茗南茶行与李运梁重庆甬翰商贸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茗南茶行,重庆甬翰商贸有限公司,李运梁,唐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异115号申请执行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茗南茶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红狮大道6号(巴国城内)茶城壹楼B001号,组织机构代码L5329647-7。经营者:章清谋,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重庆甬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开发路31号26-5,组织机构代码06054453-6。法定代表人:李运梁,执行董事。第三人:唐松涛,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第三人:李运梁,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茗南茶行(以下简称茗南茶行)与被执行人重庆甬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茗南茶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唐松涛、李运梁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茗南茶行经营者章清谋、第三人唐松涛到庭参加了听证,重庆甬翰商贸有限公司、李运梁未到庭参加听证。现本案已审查完毕。本院查明:茗南茶行与重庆甬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2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甬翰商贸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茗南茶行支付尚欠货款49019元并返还茶室用品。判决生效后,重庆甬翰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茗南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未查询到重庆甬翰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重庆甬翰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原注册资本20万元,原股东唐松涛和李玉梁均足额出资。该公司现有两名股东为唐松涛和李运梁。2014年10月21日,该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从20万元增加到600万元,其中李运梁以货币方式增加投资551万元,唐松涛以货币方式增加投资29万元,以上出资应在2014年10月30日前到位。经查询,没有该公司增加投资的验资报告,唐松涛承认其没有履行增加投资29万元的出资义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重庆甬翰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公司股东李运梁和唐松涛未在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应当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茗南茶行要求追加李运梁和唐松涛为本院(2017)渝0108执1744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对重庆甬翰商贸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义务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李运梁、唐松涛为本院(2017)渝0108执1744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二、李运梁、唐松涛应在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茗南茶行履行重庆甬翰商贸有限公司在(2017)渝0108执1744号执行案件中应履行义务,其中李运梁以551万元为限,唐松涛以29万元为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彭 峰审判员 马红霞审判员 彭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