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麓宁、张志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麓宁,张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161号申���人:杨麓宁,女,汉族,2011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衡水市。被申请人:张志辉,男,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现住武邑县。本院在解除保全申请人杨麓宁与被申请人张志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该案采取解除保全措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2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颜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