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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198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郝婷婷与被告张国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婷婷,张国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988之一号原告:郝婷婷,女,200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法定代理人:郝忠库(原告父亲),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三站镇。被告:张国胜,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郝婷婷与被告张国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郝婷婷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外出打工,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婷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郝婷婷负担。审 判 长  高捍东人民陪审员  冯大勇人民陪审员  窦畔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贺春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