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某某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田某某、黄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田某某,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0450号申请执行人某某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二帝大道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被执行人田某某,男,1971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69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7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田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与灯塔路交叉口西北角凯龙国际1号楼2单元17层1701室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与灯塔路交叉口西北角凯龙国际1号楼2单元17层房产一套,预告登记证明: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00030XXX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秀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