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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4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邵中洋与胡鋆、陆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中洋,胡鋆,陆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14328号原告:邵中洋,男,197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鋆,男,198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陆光荣,女,1979年1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邵中洋与被告胡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原告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依法追加陆光荣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中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被告胡鋆、陆光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中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人民币20,000元;2、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胡鋆与原告系朋友关系,胡鋆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借钱。2013年6月4日,原告借给胡鋆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是2013年6月4日到2013年7月3日。因被告胡鋆到期后未还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遂提起诉讼。原告邵中洋围绕其诉称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借款及担保协议书一份,证明借款金额是20,000元;2、两被告的结婚登记信息,证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胡鋆辩称,确实借了钱,但是借钱时是扣除了利息;借钱是用来赌博和吸毒,2014年7、8月份在司法所进行过社区戒毒,其因赌博和吸毒共欠债5,000,000元左右;借钱时被告陆光荣是不知道的。被告胡鋆对其辩称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陆光荣辩称,被告胡鋆借的钱其不清楚,也不认可。被告陆光荣对其辩称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胡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其实际只收到了原告给付的18,000元,2,000元作为利息已经扣除;被告陆光荣对证据1不予认可,认为其本人不知道,对证据2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的内容均客观、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基于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胡鋆因故向原告邵中洋借款,并于2013年6月4日出具《借款及担保协议书》一份,载明:胡鋆向邵中洋借20,000元,借款期2013年6月4日至2013年7月3日止,付款方式为现金。被告胡鋆到期未还上述借款,故原告多次向其催讨,最后一次催讨时间为2015年10月。因胡鋆仍未还款,原告遂诉诸本院。另查明,胡鋆与陆光荣于2012年1月10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时间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胡鋆向原告邵中洋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款及担保协议书》,约定了还款日期,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恪守履行。但被告胡鋆至今未还上述借款,现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胡鋆提出其仅收到了18,000元的主张,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胡鋆应负有举证责任,现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胡鋆的此项主张不予采纳。至于原告要求被告陆光荣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以除外,即:一、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三、债务人之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本案中,被告胡鋆以个人名义所负系争债务时系其与被告陆光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系争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于是否具有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被告陆光荣负有举证责任,但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鋆、陆光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邵中洋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费正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小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