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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吴定凯公民身份号码盗窃罪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浙1123执137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吴定凯盗窃罪一案中,经查,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丽遂刑初字第00201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人民法院借款本金9758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吴定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定凯(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二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