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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曾凡秀与被告辽宁锦华机电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秀,辽宁锦华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2216号原告曾凡秀。被告辽宁锦华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兴城市华山镇锦华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凡秀诉被告辽宁锦华机电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凡秀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凡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9.00元,由原告曾凡秀承担。审判员  佟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