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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5执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山东冠骏清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一电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冠骏清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一电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冠骏清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丰,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一电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万根,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冠骏清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一电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终结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25民初16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