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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财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田书军、崔根学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书军,崔根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财保221号申请人:田书军,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魏县。被申请人:崔根学,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魏县。申请人田书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崔根学名下的位于邯郸市冀南新区盛世中华小区23号楼东六单元六层东户房产一套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申请人田书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田书军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田书军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