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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敏、岳池县人民法院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498号移送执行人:岳池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敏,女,汉族,生于1986年2月12日,住四川省岳池县秦溪镇南桥河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511××××124388。本院在执行岳池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陈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缴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敏因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移送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621执4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仕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