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4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梧田响当当服装厂与贾振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梧田响当当服装厂,贾振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4民初4703号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响当当服装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梧田塘东村王宅浃路**号。经营者:吴宝中,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宇舟,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见娣,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振丽,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响当当服装厂与被告贾振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贾振丽支付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响当当服装厂货款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进行宣判。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贾振丽因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购买童装。2015年12月9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8万元,被告同意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2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6万元,为此被告在原告出具的欠款单上签字确认。后被告于2015年12月30日、2017年1月11日分别向原告支付货款1万元、2万元,共计3万元。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万元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振丽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响当当服装厂货款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贾振丽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拓人民陪审员 潘洪銮人民陪审员 周培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董笑笑?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的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电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来院交纳,或通过汇款交纳(开户行: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区府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帐号:201000121021279000002);当事人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在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再增加一倍;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5.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