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行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济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平阴县土地收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阴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24行初44号原告济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道金,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阴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住所地平阴县国土大厦***号房间。法定代表人魏振昊,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新颖,女,该单位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胡宗跃,男,平阴县国土资源局收储科工作人员。原告济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平阴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行政协议一案,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济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李玉霞人民陪审员 周传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