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与胡定玉、刘模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胡定玉,刘模武,李文海,肖洪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723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住所地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珍珠居委会澧州路488号。 负责人:钱泓霖,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捍东,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林义平,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胡定玉,女,汉族,1953年10月7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住湖南省澧县。 被执行人:刘模武,男,汉族,1956年6月28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住湖南省澧县。 被执行人:李文海,男,汉族,1962年5月4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住湖南省澧县。 被执行人:肖洪洲,男,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住湖南省澧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定玉、刘模武、李文海、肖洪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湘0723执4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 杰 审 判 员 彭 军 审 判 员 曾祥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谭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