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5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文强与杨秀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强,杨秀梅,殷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5执203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强,男。被执行人杨秀梅,女。被执行人殷淑梅,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5民初66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原告王文强购买被告杨秀梅位于鹤岗市兴安区兴东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房子,建筑面积57.71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文强负责办理杨秀梅房产(房权证号:鹤岗市房权证南山区字第xxxxxxxx**号,购买公有住房人张纯贵,房屋坐落鹤岗市南山区xx委南山名苑小区x号楼xxx室,建筑面积110.30平方米)过户手续,过户至王文强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