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行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林锦棠与中山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锦棠,中山市人民政府,林锦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行初76号原告:林锦棠,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722460762W。法定代表人:焦兰生,市长。第三人:林锦谦,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陈阳武,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锦棠诉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山市政府),第三人林锦谦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案件一案,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1日,中山市政府向林锦谦颁发中府集用(xxxx)第xxxx256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林锦棠不服上述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中山市政府将林锦谦位于中山市东区市亨尾万安街六巷4号的土地使用权证面积由64平方米变更为67.3平方米程序违法;2.撤销中山市政府作出的中府集用(xxxx)第xxxx256号土地使用权证。2017年10月24日,林锦棠以不想激化与林锦谦的矛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林锦棠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属于当事人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无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锦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锦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满星代理审判员 高 琳代理审判员 王 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君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