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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健与沙坪坝区汇生购物中心、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健,沙坪坝区汇生购物中心,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2345号原告:胡健,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三元乡。被告:沙坪坝区汇生购物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46号附33号,注册号不详。经营者:刘朝波,男,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会,女,沙坪坝区汇生购物中心员工,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姓名不详,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健与被告沙坪坝区汇生购物中心、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健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健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健负担。审判员  任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