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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4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姚文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281执4218号之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文杰与被执行人刘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浙0281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650元及其他约定逾期利息等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泉兴(公民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