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督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吉林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孙红艳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孙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督291号申请人:吉林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昆明街40号。法定代表人:王丽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孙某某,女,1970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吉林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孙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10月23日发出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孙某某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双方和解向本院提交撤回支付令申请,符合法律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202民督29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吉林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历建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