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刑更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忠财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忠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659号罪犯张忠财,男,1990年11月4日年生于山东省郯城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2)广铁法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忠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5千元。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将张忠财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对该犯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至2024年11月19日止,截止2017年9月1日余刑为7年2个月18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忠财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9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忠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却未履行,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忠财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