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郭某、阙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297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在大悟县。被执行人阙某,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居民,现住大悟县。本院在执行郭某与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22执2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谈华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