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正义、吴玉龙等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正义,吴玉龙,詹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57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李正义,男,1993年11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塔河县,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塔河县。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于2012年1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隋鹏涛,北京市腾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志涛,北京邦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玉龙,男,1980年4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滦平县,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洼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8月6日被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9月7日被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1年8月16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永效,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詹智文,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7月28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张翰宁,北京市翰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正义、吴玉龙、詹智文犯抢劫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以赔偿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正义、吴玉龙、詹智文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正义、吴玉龙、詹智文经预谋后,于2017年1月14日14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川流美食门口,由詹智文冒充李正义,以给手续费为由,骗使被害人王某(男,41岁,江苏省人)向李正义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内还款人民币28000元,后詹智文将卡骗回逃跑,被被害人王某阻拦,被告人李正义、吴玉龙分别持斧头、砍刀对被害人王某进行威胁、殴打,致被害人王某面部多处皮肤挫伤及擦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属轻微伤。被告人李正义、詹智文、吴玉龙分别于2017年1月15日、2017年1月14日被民警查获归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当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被告人李正义、吴玉龙、詹智文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正义、吴玉龙、詹智文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要求被告人李正义、吴玉龙、詹智文赔偿因身体所受损伤造成的医疗费人民币2093.22元、护理费人民币500元、交通费人民币5000元、营养费人民币500元、误工费人民币2700元,以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793.22元。就上述主张,其向法庭提供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6医院出具的收费票据等证据材料。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李正义当庭表示认罪;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请求,表示愿意赔偿。李正义的辩护人当庭发表罪轻辩护意见,认为李正义具有自首情节,当庭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李正义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吴玉龙当庭提出异议,辩称其案发当前只是负责开车,其他都没有参与,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请求,表示愿意赔偿。吴玉龙的辩护人当庭发表罪轻辩护意见,认为吴玉龙系从犯,建议法庭对吴玉龙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詹智文当庭表示无异议,自愿认罪;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请求,表示愿意赔偿。李正义的辩护人当庭发表罪轻辩护意见,认为詹智文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建议法庭对詹智文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李正义、吴玉龙、詹智文经预谋后在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川流美食门口,由詹智文冒充李正义,以给手续费为由,骗使被害人王某(男,41岁,江苏省人)向李正义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内还款人民币28000元,后詹智文将卡骗回逃跑,被被害人王某阻拦,被告人李正义、吴玉龙分别持斧头、砍刀对被害人王某进行威胁、殴打,致被害人王某面部多处皮肤挫伤及擦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属轻微伤。2017年1月14日,詹智文、吴玉龙被民警查获归案。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正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正义名下卡号×××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被冻结在案。公安机关起获的红色斧头1把、砍刀1把、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1张(卡号×××)、iphone6plus移动电话1部,现均移送在案。另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因身体所受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2093.22元、护理费人民币500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营养费人民币500元、误工费人民币2700元,以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93.2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1月13日,经人介绍,王某答应给名叫李正义的男子代还信用卡,收取420元手续费。1月14日13时许,王某与一自称叫李正义的男子在惠新西街北口14号川流美食门口见面,后王某在开的车上用手机银行,从其本人名下卡号×××的工商银行账户给这名男子代还信用卡28000元,具体转入的是李正义名下卡号×××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但一转完账该男子就要下车逃跑,但被王某抓住。之后该男子用拳头打了王某三四拳,并喊:“来人”,突然从王某开的车后面的一辆棕色福特轿车上下来两个戴口罩的人,一人手拿砍刀,砍了王某后背一刀,当时就出血了,一人手拿斧头,打了王某头部两下,后这三名男子都上车跑了。王某之后开车追这三名男子,在欧陆经典大厦楼下撞停了对方的车,之前自称叫李正义的男子将王某拖下车殴打,先前拿砍刀、斧头的两人砍砸王某的车。王某后和赶来的老乡将自称叫李正义的男子以及手拿斧头的男子抓获,另一名男子跑了。到了公安机关后,王某才知道自称李正义的男子实际姓詹。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14日14时35分许,刘某1接到老乡王某的电话后和朋友一起赶到欧陆大厦楼下,发现王某和三名男子在打斗,后刘某1和朋友帮助抓住一名男子,其他人抓住一名男子,还有一名男子跑了。3、证人霍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14日14时,霍某在惠新北里17号楼楼下的门店内,看到外面一人持着斧子、一人拿着长刀和另一名赤手空拳的男子打架,后一分钟左右,这三人就各自开车走了。4、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刘某2是吴玉龙的妻子。吴玉龙以前开黑车的时候认识李正义。2017年1月14日15时许,吴玉龙打电话说其和李正义出去办事,在北苑路附近车被对方撞了。后来刘某2就到了派出所,将李正义在电话里讲的银行卡位置告诉了民警,并还根据民警的要求,与李正义联系,让李正义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5、借记卡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查询汇款明细证明:2017年1月14日14时22分许,户名王某、账号×××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户名李正义、账号×××的中国光大银行账户汇款28000元。6、信用卡账单证明:被告人李正义名下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于2016年11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期间共欠款12103.05元,在2017年1月14日之前共消费5740元,还款5860元,1月14日存入28000元。7、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6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王某脑震荡、面部软组织损伤、颈部、右手、左肘、左踝软组织损伤、背部皮肤裂伤、右手左膝皮肤擦伤。8、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王某身体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9、110接处警记录证明:2017年1月14日14时44分至15时01分许,多人报警称欧陆大厦门前有人打架或有抢劫发生,在此当中有李姓男子报警称打架、吴姓男子报警称被打。10、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1月14日15时许,民警接警后至案发现场将已被王某的老乡以及过路群众等人控制的被告人吴玉龙、詹智文抓获。同年1月15日3时,被告人李正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11、搜查笔录、起赃经过、扣押笔录、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证明:民警从现场一辆棕色福特福克斯轿车(×××)车上起获红色斧头1把、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1张(卡号×××)、砍刀1把;从王某处起获其捡拾的被告人逃跑时掉落的iphone6plus移动电话1部,现上述物品均移送在案。12、冻结手续证明:户名李正义、账号×××的中国光大银行账户被冻结。1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李正义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于2012年1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1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吴玉龙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8月6日被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9月7日被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1年8月16日被刑满释放。15、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李正义、吴玉龙、詹智文的身份情况。16、被告人李正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7年1月13日,李正义因信用卡到期欠款12000元,就在网上联系一人给其代还信用卡,谈的是代还28000元,手续费500元。1月14日,李正义与吴玉龙、詹智文一起开车到约定的地点川流美食餐厅,但是是詹智文拿着李正义的卡下车找代还信用卡的人,李正义与吴玉龙则去地铁口接人了。李正义、吴玉龙在回来找詹智文时发现詹智文和代还信用卡的人争执撕扯,李正义就从车后备箱拿出一个消防斧、吴玉龙拿了一把刀想吓唬代还信用卡的人,当时吴玉龙拿刀拍了代还信用卡的人后背。在李正义、吴玉龙接上詹智文上车后,代还信用卡的人开车在欧陆经典十字路口撞停了李正义等人的车。吴玉龙后拿刀砸对方车玻璃,并在扔下刀后和詹智文一起和代还信用卡的人打了起来,李正义则跑了。在逃跑的过程中,李正义打电话让吴玉龙媳妇告诉警察信用卡在吴玉龙开的车的后座脚垫边上。1月15日2时许,李正义自行到大屯派出所。李正义的移动电话(iphone6plus)落在车上了。17、被告人吴玉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7年1月14日前几天,李正义找到吴玉龙一起“干卡”挣钱,吴玉龙负责开车。“干卡”就是找人代还信用卡,在对方还款后拿卡跑,不给钱。李正义答应挣到钱后每次给吴玉龙一千,没挣到钱就包油费、饭费。1月14日下午,吴玉龙开车带着李正义、詹智文一起到惠新西街川流美食餐厅与代还信用卡的人见面,詹智文一个人下车与代还信用卡的人见面,吴玉龙和李正义则去别的地方接人。后李正义接到詹智文的电话说和代还信用卡的人打起来了,于是两人就赶回去了。在到餐厅门前,李正义带上口罩,从车后备箱拿出斧子和砍刀,并把砍刀给了吴玉龙,一起上前吓唬代还信用卡的人,在接上詹智文开车跑后,代还信用卡的人开车追吴玉龙等人,后在欧陆经典路边将吴玉龙的车撞停。吴玉龙下车后就报警了,李正义和詹智文则拿着斧子、砍刀砸对方的车,并和代还信用卡的人打了起来。吴玉龙、詹智文后被现场的一群人给围打在地,李正义跑了。18、被告人詹智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7年1月14日上午,李正义联系詹智文一起“干卡”。“干卡”就是找代还信用卡的人,在对方还完信用卡后借机拿卡逃跑。当日12时左右,詹智文与李正义、吴玉龙在吴玉龙开的车上商量“干卡”,李正义让詹智文以李正义的名义拿着李正义的信用卡与代还信用卡的人见面,骗对方代还28000元,然后拿着信用卡逃跑,李正义和吴玉龙在车上接应詹智文,李正义、吴玉龙到时都带口罩,事后三人分28000元。当日14时许,詹智文与李正义、吴玉龙就在惠新西街北口川流美食门口与代还信用卡的人取得联系,詹智文下车按照李正义之前说好的方式与对方见面,在对方车上代还信用卡的人刷完POS机还上28000元后,詹智文就以看下卡的名义拿过卡下车就跑,代还信用卡的人拽住詹智文不让跑,还打电话喊人,詹智文后就喊“快来人”,在车上等待的李正义、吴玉龙从后备箱拿出砍刀、斧头朝代还信用卡的人冲过来,对方见此情况赶紧松手,在李正义、吴玉龙、詹智文开车逃跑时,代还信用卡的人开车在欧陆经典小区门前撞停了吴玉龙的车。吴玉龙当时说:“下车、干他”,后就拿着砍刀下车后砍对方车,砸对方车玻璃,一会对方叫的人到了,将詹智文、吴玉龙控制住,李正义则跑了。19、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6医院门诊收费票据证明:2017年1月14日至15日,王某身体损伤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2093.22元。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密切关联,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义、吴玉龙、詹智文在骗取他人钱款当场被发现后,实施暴力抗拒抓捕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正义、吴玉龙、詹智文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吴玉龙当庭所提无罪辩解,经查,在案之被害人陈述、同案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充分印证吴玉龙伙同李正义、詹智文实施抢劫犯罪的事实,吴玉龙在侦查阶段对其实施的抢劫犯罪行为亦供认不讳,当庭质证过程中吴玉龙对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明确表示无异议,本院认为在案之证据已经充分证实公诉机关吴玉龙共同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其当庭翻供无合理理由和依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正义主动投案,但在到案后对于骗取财物后当场实施暴力抗拒抓捕的主要犯罪行为未能如实供述,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但其投案情节和认罪态度在量刑时可予以考虑,辩护人所提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詹智文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正义、吴玉龙、詹智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分工明确,均积极参与实施主要犯罪行为,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存在主从犯之分,对于吴玉龙、詹智文辩护人所提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正义、吴玉龙、詹智文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属于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本院对其中有证据证明且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对没有证据证明或数额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正义、吴玉龙、詹智文的犯罪行为、性质和情节,对三被告人予以量刑,在案冻结之钱款,发还被害人王某,并责令三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王某其余被抢劫之钱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在案之物品,依法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正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吴玉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詹智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李正义、吴玉龙、詹智文退赔被害人王某被抢劫之钱款人民币二万八千元。五、在案冻结之户名李正义、卡号×××的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内钱款以及iphone6plus移动电话之变价款用于执行上述判罚。六、责令被告人李正义、吴玉龙、詹智文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六千二百九十三元二角二分。七、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其他诉讼请求。八、在案扣押之红色斧头一把、砍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一张,发还被告人李正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 兵人民陪审员 孙冀鹏人民陪审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