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民初7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郜书彬与郭利军、尚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书彬,郭利军,尚海梅,宋法强,郭红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7338号原告郜书彬,男,1968年3月5日生。被告郭利军,男,1974年5月16日生。被告尚海梅,女,1974年10月21日生。被告宋法强,男,1979年7月26日生。被告郭红真,女,1975年7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郜书彬诉被告郭利军、尚海梅、宋法强、郭红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郜书彬于2017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郜书彬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书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郜书彬负担。审判员  王艳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 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