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5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何彦川与王进、杨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彦川,王进,杨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127号原告:何彦川,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xx省xx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进,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xx市xx区。被告:杨琼,女,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彦川与被告王进、杨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彦川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进、杨琼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彦川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进、杨琼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彦川撤回对被告王进、杨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何彦川负担。审判员 卢怀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