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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于跃江与王鹤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跃江,王鹤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224号申请执行人:于跃江。被执行人:王鹤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6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06执2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丽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