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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舒晓与路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晓,路东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民初1060号原告:舒晓。被告:路东鹏。原告舒晓与被告路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靖远县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27日裁定移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路东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舒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6000及利息22620元,合计48620元(按3分计息,计算29个月);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被告路东鹏向原告舒晓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按3分计息。被告借款之后陆续清偿借款,截止2015年1月28日被告尚欠本金26000元,因被告无力偿还借款,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一两个月内偿还,但至今未还。路东鹏缺席,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本院审查,对于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一份,路东鹏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8日,路东鹏向舒晓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舒晓人民币26000元大写贰万陆仟元整.所有欠款均已本欠条为准.借款人:路东鹏.2015、1月28日”。本院认为,舒晓与路东鹏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舒晓与路东鹏之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路东鹏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清偿责任。故对舒晓要求路东鹏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舒晓要求路东鹏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舒晓并未举出双方口头约定过支付利息的证据,且借条中未载明支付利息的条款。故对舒晓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路东鹏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路东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舒晓返还借款26000元;二、驳回路东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4元,舒晓负担507元、路东鹏负担5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福荣审 判 员  刘 珠人民陪审员  张彦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梁 云书 记 员  赵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