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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民初6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天正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正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6389号原告: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汤家二路58号。法定代表人:成月,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天正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388号。法定代表人:高天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正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经依法催告后仍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如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经人民法院催告后仍未缴纳的,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明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