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13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文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359-3号被执行人王文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某某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秀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