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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与安徽七仙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徐洪生、张兰红、徐坤、黄双月、徐乾、江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安徽七仙,徐洪生,张兰红,徐坤,黄双月,徐乾,江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7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853863844U(1-1)负责人:陈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七仙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677594058M。法定代表人:徐洪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洪生,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怀宁县。被执行人:张兰红,女,系徐洪生之妻,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怀宁县。被执行人:徐坤,男,系徐洪生、张兰红之子,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怀宁县。被执行人:黄双月,女,系徐坤之妻,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怀宁县。被执行人:徐乾,男,系徐洪生、张兰红之子,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怀宁县。被执行人:江蕾,女,系徐乾之妻,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与安徽七仙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徐洪生、张兰红、徐坤、黄双月、徐乾、江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七仙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10月3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借款4750000元及利息95967.98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20日,2016年7月20日之后按照欠款本金47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徐洪生、张兰红、徐坤、黄双月、徐乾、江蕾对被告安徽七仙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同意按2014年5月22日签订的保证合同第六条被告方承诺的第6.2条执行)、如安徽七仙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徐洪生、张兰红、徐坤、黄双月、徐乾、江蕾未按上述条款的约定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有权申请法院对安徽七仙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天柱山路999号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5月5日向安徽七仙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徐洪生、张兰红、徐坤、黄双月、徐乾、江蕾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抵押财产暂时难以处置,另外,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证券登记机关、车辆登记机关、工商机关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外欠债务较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复审 判 员  程 峥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玉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