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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段青松绑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青松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379号罪犯段青松,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邵中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青松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8月31日交付执行。2015年5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段青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建议对罪犯段青松降低减刑幅度。本院认为,罪犯段青松属于严重暴力犯罪,有履行能力却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刑,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青松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