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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达珍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王达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7刑初59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农民。被告人王达珍,农民。曾因本案于2017年1月25日被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岚县看守所。辩护人梁帮辉,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岚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达珍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慧、代理检察员杨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被告人王达珍及其辩护人梁帮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王达珍在岚县东村镇葡萄园程某住处内向被害人程某索要欠款时,双方发生口角争执,继而撕打在一起,期间王达珍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工具刀将程某腹部捅伤,二人身体部位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后程某住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程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有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达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达珍系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且本案为索要欠款所引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要求追究被告人王达珍的刑事责任,同时请求判令赔偿其住院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家中被损毁财产共计118872元。被告人王达珍当庭认罪,辩称愿意在合理的损失范围内赔偿。辩护人梁帮辉辩解,本案系村民邻里之间借贷纠纷所引发,被害人长期拖欠欠款对于矛盾的产生、激化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王达珍将近七十岁,且为初犯,当庭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王达珍在岚县东村镇葡萄园程某住处内向被害人程某索要欠款时,双方发生口角争执,继而撕打在一起,期间王达珍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工具刀将程某腹部等处捅伤,二人身体部位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后程某住院治疗。经鉴定,程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程某受伤当日被转往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进行诊治,开支医疗费11465.77元、交通费1400元、住院治疗11天,期间由妻子段某陪侍,该系农民。因伤情鉴定支司法鉴定费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刑事部分物证照片黑色折叠刀一把,经当庭出示被告人王达珍无异议。书证受案登记表。证明了案件的来源。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向王达珍扣押黑色折叠刀一把。伤情鉴定申请书。证明被害人程某向岚县公安局申请进行伤情鉴定。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达珍的基本身份情况,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岚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王达珍因本案于2017年1月25日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执行期限至2017年2月4日止。岚县公安局岚公发(2017)26号文件。证明被害人程某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王达珍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以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归案情况。证明被告人王达珍于2017年4月1日在其家中被抓获。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诊断治疗建议书。证明了被告人程某的伤情为右耳外伤(人咬伤)、腹部开放性损伤;全身多处刀刺伤、指腹皮裂伤等。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的证言。父母离异后,我母亲段某改嫁东村程某,我随母亲生活,平时称程某为伯伯。2017年1月24日,有一个接近老年人(后来知道叫达珍)的人,径直走向二楼我母亲和我伯伯的房间,我听见我伯伯和达珍俩人争吵起来,我和我母亲就过去,看到达珍在床上,我伯伯压在达珍身上,并双手抱着达珍的手,达珍手里拿的一把折叠刀,我母亲蹲在床边也死死抱住达珍的手,我母亲告我快报警,我打完电话再次回到我伯伯房间,俩人依旧还是刚才的姿势,我母亲又告我重报警,到院里叫人去,我就接着再报警,并叫人,跑到对面卖配件的福(伏)珍家,叫上福(伏)珍回到家中,就看到地上都是血,俩人还是在床上抱着,我母亲抱着达珍的腿,达珍手中的刀子也不在了。我怕达珍再次伤害我伯伯,我就过去拽住达珍的双手,但我没力量,达珍挣脱开,抓住我的头发,说我打他来,刘福(伏)珍就说:“不关孩子什么事,你放开人家孩子”,但达珍还是不放,我伯伯就过去将达珍面部打了两拳,达珍才松手,我伯伯也坐起来,坐在电脑桌的椅子上,持续了一会警察就来了。我伯伯程某的伤和达珍的伤我不知道是怎么形成的,我下楼打电话叫上福珍回来后就看见我伯伯受伤了,流血了。我看见程某胸脯上流血,耳朵上也有血。证人段某的证言。前几年我丈夫程某高利贷向王达珍借了拾万元钱,利息是一分五,昨天晚上达珍就来我家要过欠款,本来我丈夫程某已经准备好了五万元,等别人的欠款还了我家后,程某准备给王达珍打电话,让他来家拿钱,这个话昨晚已经给王达珍讲了,王达珍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今天就来了我家,又向程某要欠款,他一进家门对程某破口大骂,说什么“钱不要了,你家过三周年之类的话”,程某对王达珍讲,我欠下你钱了,你怎么说这些话,要这样的话,我就是有钱也不给你(他当时说的是气话),我当时在西面的阳卧室床上躺着,在他们争吵的过程中,我听见他们在房里有打斗的声音,我就赶紧跑到了东面的阳卧室,我看见程某的左手心正在流血,地下滴下很多血,他肚子的左侧也在流着血,王达珍的右手里拿着一把折叠刀,程某用自己的一只手按住达珍握折叠刀的手,用另一只手按住王达珍的另一只手不让王达珍动,我看见这种情景,知道情况不好,就让女儿陈某打电话报了警,在等待民警到达现场的过程中,我女儿陈某叫来了邻居刘福(伏)珍,在刘福(伏)珍在场的情况下,我上前从王达珍手中夺下了折叠刀,放在我家的床垫下,交给了出警的民警。后来王达珍仍有反抗的行为,我女儿陈某上前往住按他时,被王达珍揪住了头发,程某就用拳头在王达珍的头上打了两拳,在我到了打斗房间时,王达珍还咬住了程某的右耳,咬了三口。证人刘某的证言,2017年1月24日下午2点多,我正在门市内,程某的继女跑来叫我说,她家打架了,让我过去拉一下架,后我到了程某家中二楼南卧室,看到程某和他妻子建梅在床上按着一个男子,程某身上、手上全是血,被按住的男子,身上也全是血,我就叫程某的继女赶快报警,她报完警后就过去给程某止血,被按的男子在挣扎过程中抓住了程某继女的头发,我就过去往开拉。程某和那男子两个人身上全是血,是谁的血我也分不清楚。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陈述。我于2017年1月24日晚,从岚县人民医院转至山西省医科一院,当日下午,王达珍去我住处跟我要借他的十万元钱时,我俩发生争执,后他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我捅伤。2017年1月24日13时许,我正在岚县东村镇东村葡萄园家中吃饭,王达珍来到我家,进入我的卧室,把他随身带的包放下,对我说,给你妈过了三周年了,我来给你和你儿、你孙子烧纸来了,给你们也过周年吧,说的很难听,我听不下去了,就说你还指望要钱了,王达珍从裤兜里拿出刀子就捅在我左胸腔处,我就夺刀子,将我的左手捅伤,我不敢松手,死死压住他夺刀子,这时我妻子段某、女儿陈某也过来帮我夺刀子,王达珍又咬我的胳膊和耳朵,他咬住我的耳朵时,我打了他一耳光,他才松口的,后来我女儿报了警。23日晚,他来到我家要钱时,我答应第二天还他钱了,结果24日中午,他拿的包包装的给死人烧纸用的白纸来我家中闹事,我与他争吵,他就拿出身上带的刀子将我捅伤,我们以前没有矛盾,因为要钱,他去年来我家住了十来天。王达珍用刀子捅了我的左胸膛,我夺刀子时,又将我的左手捅伤、划伤,将我的右耳朵咬伤,右胳膊也有咬伤。捅伤我的刀子是折叠刀,黑色刀把,刀刃长约5公分。王达珍没有受伤。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达珍供述。2017年1月23日程某要我第二天去他家拿钱去了,1月24日14时许,我饭后独自一人来到程某家,问他钱怎么样了?程某就骂我:“日你X的,你就年年问我要钱吧,还让不让人过年了,我就不给你钱,要是想给你的话,我早就给了。”我就说:“那你不给让我今天来干啥了?”于是我就和他吼叫起来,我就气的来到他家一个卧室,当我坐到床上时,只见程某手里拿着一把一尺多长,塑料把子、类似于切豆腐的刀子就来到我跟前,他过来就一把拽住我的衣领,将我摁倒在床上,这时,他妻子和女儿也进来了,程某就在我后脑部打了两下,然后就用拳头在我头部乱打,他妻子和女儿当时没动手打我,只是往住摁我来,后来程某又用膝盖在我腹部顶了几下,顶的我当时就出不上气来,我就火了,就顺手从钥匙扣上将我随身携带的电工刀拿出来,我就准备用电工刀打他了,程某就上前往下夺电工刀了,我们二人就相互抢夺电工刀了,后来电工刀被程某的妻子夺下了,这时来一名男子说是程某的邻居,将我们拉开,我们也就停手了,后来警察就来了。这把电工刀我天天就在身上带着了,因为我给人们修锁子,配钥匙用这个工具了。我用这把电工刀打到程某身体具体什么部位我不清楚,我当时就用电工刀乱打了。他手部的伤可能是夺我的电工刀时弄伤的,至于胸部的伤情可能是我当时用电工刀乱扎他时扎伤的。我当时被他们三人打的快忍不住了,才胡乱拿电工刀扎的他。我的右后头部被程某打起两个肿块,前面的两个门牙和右面的牙齿有些松动,是程某用拳头打伤的,左手的伤势可能是我们互相夺刀时划破的,睾丸处有点疼是程某用膝盖顶伤的。我还用嘴咬程某来,至于咬到哪里我记不得了,程某没有拿刀砍我,他只是拿刀吓唬我来。鉴定意见太原小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程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意见:送检标记为2号(折叠刀刃上血迹)检材检出混合STR分型,不排除包含1号(程某血样)检材。提取、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证明从被害人程某家中提取到折叠刀一把,特征刀把为黑色,刀刃长5cm(大约);在二楼南侧卧室提取血迹床单一块,在二楼客厅茶几上提取一把不锈钢刀。辨认笔录①在不同规格型号的12张刀具照片中,王达珍辨认出5号(扣押的作案工具折叠工具刀)就是其当时作案所用工具刀,10号(现场提取程某家客厅茶几上的水果刀)就是程某手里所拿的刀具。②在不同规格型号的12张刀具照片中,被害人程某辨认出6号(扣押王达珍作案所用折叠工具刀)就是王达珍捅伤其的作案工具。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确认。附带民事部分程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基本身份。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医疗票据。证明程某于2017年1月24日入院,2017年2月4日出院,住院治疗11天,支医疗费11465.77元。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门诊病历本、诊断治疗建议书。证明了程某的伤情等。收据1支。证明程某支车费等计款1400元。太原小店司法鉴定中心票据1支。证明程某支司法鉴定费2000元。国大药房山西益源众利店收据1支。证明购买天芪降糖胶囊等药品支1683元。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达珍因民间借贷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不能冷静处理,而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达珍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且其系初犯,已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可酌情从宽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达珍系初犯、当庭认罪等希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因被告人王达珍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合理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具体赔偿项目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根据其所提供的证据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医疗费11465.77元,误工费结合其伤情酌情考虑3个月,即45871÷12月×3月=11467.75元;护理费36307元÷365天×11天=1094.18元;交通费1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可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酌情考虑100元/天,即100元×11天=1100元;营养费酌情考虑30元/天,即30元×11天=330元;司法鉴定费2000元,综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857.7元。其请求赔偿医疗费1683元,因其外购药品无缺药处方予以佐证,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请求赔偿住宿费等因无相应证据向法庭提供,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达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作案工具折叠工具刀一把予以没收。由被告人王达珍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857.7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文莉人民陪审员  李海珍人民陪审员  王连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淑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