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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邵万能与邵先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万能,邵先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2571号原告:邵万能,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邵先家,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邵万能与被告邵先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6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邵先家于2010年11月26日向原告邵万能借款1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未约定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邵先家经原告催讨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邵先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邵万能借款本金16000元。如果被告邵先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560元,由被告邵先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陈亚利人民陪审员  邵伟侠人民��审员姚振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翟法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