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姜霞与张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霞,张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563号申请执行人:姜霞,女,1976年1月2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太王镇果树村*组。被执行人:张志远,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公务员。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团结街东盛委*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霞与被执行人张志远一案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10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姜霞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5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执行员 丛培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