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6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俞银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俞银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6767号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登金,该公司管理部主任。被告:俞银基。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俞银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智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