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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4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邓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4728号原告:邓某,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陈某,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原告邓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欧阳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