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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王红美与李洪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美,李洪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2087号原告王红美,女,汉族,1978年11月29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明,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洪德,男,汉族,1955年6月25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公司以上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向本院申请对其伤情进行司法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杨福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