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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民初5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邵志含与杭州五星洁具有限公司、罗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志含,杭州五星洁具有限公司,罗勇,钟小伟,杭州富阳区新登镇雅欣玻璃洁具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5711号原告:邵志含,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桐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顺陆,浙江合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五星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江南镇三联东路81号。法定代表人:钟利明。被告:罗勇,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钟小伟,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杭州富阳区新登镇雅欣玻璃洁具厂,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湘主村。经营者:钟小伟,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邵志含与被告杭州五星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罗勇、钟小伟、杭州富阳区新登镇雅欣玻璃洁具厂(以下简称雅欣洁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志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五星公司、罗勇返还原告借款700000元及利息120400元(利息自2017年1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合计820400元;二、被告五星公司、罗勇支付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五星公司、罗勇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3000元;四、被告钟小伟、雅欣洁具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1日,被告五星公司、罗勇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若未按时还款,被告五星公司、罗勇还将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被告钟小伟、雅欣洁具厂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四被告未予还款。本院认为,因桐庐县公安局已于2017年9月14日决定对被告杭州五星洁具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志含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游荣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方 晨书 记 员 许佳瑞?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