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4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撒特长各、雷波县五官乡中心校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撒特长各,雷波县五官乡中心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44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撒特长各,男,1965年9月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雷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忠,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雷波县五官乡中心校,住所地四川省雷波县。法定代表人:张沙格,系该校校长。再审申请人撒特长各因与被申请人雷波县五官乡中心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34民终10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撒特长各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撒特长各的诉讼请求并不涉及民办、代课教师落实待遇的政策问题。雷教法(2015)59号文中明确:一次性生活补偿发放资金指县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解决民办、代课教师一次性生活补偿的资金,其发放对象为补偿时已经退休或者辞退的民办、贷款教师(包括死亡的)。撒特长各没有在发放补偿时退休或被辞退,而是继续担任代课教师直至2016年9月被违法辞退。撒特长各不是政策调整对象,即使签订了《原民办、代课教师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偿承诺书》,领取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也不能简单认定此案属于政策调整范畴。撒特长各与雷波县五官乡中心校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已经前置程序仲裁,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应受理的民事案件。撒特长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撒特长各以其于1982年3月在被申请人处任教直至2016年9月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2个月双倍工资。根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撒特长各从1982年3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处担任代课教师。撒特长各诉请事项涉及民办、代课教师的身份及待遇等,系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属政策调整的范畴。撒特长各从当地政府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并签订《原民办、代课教师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偿承诺书》的事实,并未改变撒特长各作为代课教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的性质。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之规定,维持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撒特长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撒特长各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丽君审判员 高向阳审判员 郭张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