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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24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田现国、李迎春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现国,李迎春,田恒林,张伟,王峰,魏德涛,张广勇,王波,翟兆涛,孙丰良,谭允邦,冯群苓,刘昌志,张庆,乔秀民,冯涛玲,刘禄忠,王世新,赵福勇,淄博北方兄弟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24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现国,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申请执行人:李迎春,女,1970年2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田恒林,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81年4月6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王峰,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魏德涛,男,1968年4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申请执行人:张广勇,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王��,男,1976年4月7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翟兆涛,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孙丰良,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谭允邦,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冯群苓,男,1982年2月8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刘昌志,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张庆,男,1983年2月5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乔秀民,男,1966年6月7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冯涛玲,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刘禄忠,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张店区。申请执行人:王世新,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赵福勇,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北方兄弟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双凤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白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田现国等19人与被执行人淄博北方兄弟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川劳人仲案字【2016】第1321、358、896、945、939、979、863、869、980、907、931、944、950、946、1093、897、910、898、106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北方兄弟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现国等19人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川劳人仲案字【2016】第1321、358、896、945、939、979、863、869、980、907、931、944、950、946、1093、897、910、898、1064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启 福审 判 员 李 纯 义审 判 员 韩 克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来源: